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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关键字: 时间:2021.10.20
1.安全保 障义务的主体(安全保 障义务属于注意义务)。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未尽到适当注意义务,即认定过错存在。

3.责任承担

(1)直接责任

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对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2)补充责任

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的(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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