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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一般分类:世界上所有国家都适用的法的分类。
①成文法、不成文法:按法的“创制、表达形式”不同为标准。
★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成文形式的法律,一般指习惯法。
②实体法、程序法:按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
★实体法:规定和确认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的法律。
★程序法:保证权利义务得以实施,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③根本法、普通法:根据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制定主体、程序”不同为标准。
★此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其根本法就是《宪法》。
④一般法、特别法:按法的“适用范围”不同为标准。
⑤国内法、国际法:按法的“创制主体、适用主体”不同为标准。
法的特殊分类:适用于某一类或某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①公法、私法:
★从古罗马时代到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一直是以“私法”为主。
②普通法、衡平法:
★普通法: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判例法”。
★衡平法:英国在15世纪对普通法修正、补充而形成的“判例法”,与大法官法院相对。
③联邦法、联邦成员法:单一制国家没有此种分类。
★美国法律分类是为了处理中央与地方间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司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