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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制史:主要立法活动

关键字: 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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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立法活动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与“壹刑”、“壹赏”一方面肯定礼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年在治国方略上又采用法家所主张的“以法治国”的策略。

(二)“简直”和“理直刑正”杜预和张斐主张,具体看书。

(三)适时变法,引理入律。重视法制。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曹魏《新律》傍采汉律,制定《新律》。以汉《九章律》为基础。《新律》是三国时期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其创新有:

1、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使律典结构趋于合理与科学;•战国,秦,汉律典的一篇.其内容类似于后世刑法总则。其首先出现于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中,为第六篇,内容是关于加减刑罚的规定,此后秦汉法律中有具律,主要规定罪量刑的通例.具律是此后封建法律中第一篇《名例律》的前身。

2、对《九章律》各篇的内容进行调整,使内容与篇名相副,增加篇目至18篇,3、充实了法典的内容;4、首创了“八议”制度。

(二)晋《泰始律》以汉《九章律》和魏《新律》为基础,也称《晋律》《泰始律》是两晋时期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其创新有:

1、于《刑名》之后增设《法例》一篇,使律典结构更为合理,“删繁就简”,具有“宽简周备”特点;2、减少重法条款;

3、引礼入律,形成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原则;

4、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

(三)南北朝的主要律典

1、南朝:《永明律》《梁律》陈律令2

2、北朝:《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大律》什么说南北朝法制“北优于南”?★南朝制定了《永明律》、《梁律》、《陈律》,但基本上是《泰始律》的翻版,建树不大。北朝则先后制定了《北魏律》、《麟趾格》、《大统式》、《北齐律》、《大律》。

其中《北魏律》集汉魏晋立法之大成,开隋唐法制之先河。《北齐律》有很多重大创新: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合并篇目,确定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确立“重罪十条”制度。三国两晋时期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主要变化.★•篇目数:新律1篇---泰始律20篇---北魏律20篇---北齐律12篇. •“总则”名称与位置的变化(名例律的由来) : 法经“具法”第六—秦律“具律”第六---九章律“具律”第六----新律“刑名”律首

--泰始律“刑名﹑法例”一﹑二篇----北魏律“刑名﹑法例”一﹑二篇----北齐律“名例律”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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