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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1、“八议”制度★•我国封建社会规定贵族官僚中八种人享有法律特权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权贵人物犯罪后,可以通过特别程序获得减免刑事责任的优待. “议”的具体特权和程序是:八议之人犯死罪,司法部门不能擅断,而须将所犯罪行和应议理由奏报朝庭,经三法司评议后,由皇帝裁决。一般都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免于死刑.但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八议入律始于三国时期曹魏《新律》,到隋唐制度化2、“官当”制度(汉代已有,《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之名)·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创的刑法制度.五服制度是我国古代确定亲属范围.体现亲属关系的亲疏尊卑的礼制.随着汉以后礼法结合的发展,五服制度被用作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如对于卑亲属侵犯尊亲属人身和身份的行为,服制逾重,处刑逾重;服制逾轻,处刑逾轻.反之尊亲属侵犯卑亲属,服制逾重,处刑逾轻,
服制逾轻,处刑逾重.明清律典在篇首列有服制图表,以便于司法官吏审理亲属相犯时查阅.
4、“重罪十条”制度北周时期基本确定,由《北齐律》定名。后来发展为“十恶制度”。
5、“留养期亲”制度
6、清议禁锢之科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各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包括:
1、刑罚种类:每朝每代不同,具体见书。
2、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这些改革直接促成了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1. 缩小缘坐范围;(2.流刑制度化;
(3.废除宫刑;
(4.统一刑种为:死、流、徒、鞭、杖。肉刑退出历史。
二、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婚姻立法
1、强制早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立法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三、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1.曹魏始设律博士。
2.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
3.各国在尚书台下设都官尚书,主管司法行政兼管刑狱, 加上御史台,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的雏型本形成。
(二)鞫[jū]狱“不须责家人下辞”原则的确立刘宋废除晋朝的令子孙证父祖之罪制度,使亲属容隐制度进一步发展。
(三)直诉制度的形成北魏设立置登闻鼓,南梁设置肺石函,接受直诉。
(四)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复核:审判程序。复奏:执行程序。
(五)众官会审制度萌芽
(六)《春秋》决狱制度形成在汉代时期仅是惯例,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才成制度。
(七)刑讯方式规范化北魏有重枷,北周有霹雳车,南梁有“测罚”,南陈有“测立”
(八)死刑行刑制度萌芽汉朝确立秋冬行刑原则,《陈律》规定标志萌芽,唐朝形成完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