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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 主席予以颁布施行,这是法律生效的最后一道程序。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 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和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等。
(2)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根据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遣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外交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 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国家主席在国内外重大外事活动中,也有受到非常 礼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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