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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但在坚持民事主体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赠与、借用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不适用有偿原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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