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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1)概念: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原为偷税罪,《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为现罪名。
(3)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
a.补缴应纳税款;
b.缴纳滞纳金;
c.已经受过行政处罚;
d.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二)抗税罪
(1)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限于轻伤,否则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理。这一点与妨害公务罪等犯罪一样。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
(1)概念:是指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前提是根本没有交税。
(2)骗回本人或本单位已缴纳的税款、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构成逃税罪;
空手套白狼,一毛不拔,自己根本没有交税,从国家骗取出口退税的构成本罪。先缴纳税款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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