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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宪法与宪政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一般认为宪政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第一,宪政一词源于西方,其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证公民权利;
第二, 宪政过程既具有普适价值,又有特殊性,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宪政模式;
第三,宪政与民主、法治以及人权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宪政是法治发展的最高形式,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宪政是控制政府权力的观念和制度,实行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疑难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
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来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所以,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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