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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1、任职条件、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有:
(1)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年满45周岁。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2、具体程序。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国人大罢免。
3、补选与继任。根据《宪法》规定,在任期届满前,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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