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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键字: 时间:202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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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概念与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 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监督权的机关。

  2、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五年。组成人员得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修改、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解释法律,不仅可以解释由它自己制定的法律,还可以解释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下列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4)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 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有权进行监督,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部门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由有关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汇报;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察的执法检查。

  (6)其他职权。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所以,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不同,它没有宪法上自己的弹性权力。在宪法列明的职权之外,常委会的其他职权必须经全国人大授权方能享有;

  在授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例如,1990年4月,全国人大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要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也就是授予常委会以领导、监督基本法委员会工作的权力。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

  会议的形式有两种: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和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的全体会议。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疑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审议及通过法律案和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各国家机构领导人时,均须遵守以下四个程序:

  (1)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审议议案。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3)表决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4)决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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