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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行政立法
(一)三省六部制 唐朝继续沿用隋朝的中枢机构,中央设立三省六部制。尚书省为中央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政务;
中书省为中央拟议机构,负责草拟朝廷诏敕及国家政令;
门下省为中央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朝廷拟议及臣下奏章。三省之间既有分工配合,又有相互制约,其长官共同出任宰相,带有集体决策性质。 尚书省下辖六部,分别负责中央及全国的各项行政事务。吏部掌职官、人事等政务管理,户部掌财政、民政等政务管理,礼部掌祭祀、礼仪及科举等事务,兵部掌武官管理及军事行政事务,刑部掌司法行政及重大案件复核、会审等职能,工部掌工程营造、水利建设等事务。 除三省六部制的中枢机构外,在朝廷及中央另设九寺、五监等各种事务机构,分工负责各方面的具体事务。
(二)御史台 唐朝进一步完善了行政监察制度,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置侍御史,掌纠举、弹劾朝廷百官的违法失职,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殿院置殿中侍御史,掌纠察殿庭朝仪、朝会、出巡等重大典礼仪式活动的违法失职者,巡察京城不法之事;察院置监察御史,掌巡察地方官吏、监察尚书省六部、纠察朝廷百官的违法失职者。
(三)官吏管理制度
1.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自隋朝初步创立以来,到唐朝得到系统的发展和逐步的完善,成为官吏选任制度的主要方式。参加科举考试的生源有两种,一种是经过地方各级学校考试选拔的“生徒”,另一种是通过地方官府考核合格获得推荐的“乡贡”。科举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科举考试通过者,只是取得做官的出身即任职的预备资格,必须再参加吏部举行的“释褐试”,合格者才能正式做官。吏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主要是“身”(“体貌丰伟”)、“言”(“言辞辩正”)、“书”(“楷法遒美”)、“判”(“文理优长”)四项。
2.考课制度。 考课制度是按一定条件和标准对各级官吏定期进行考核督课的重要制度,考课的结果可以作为职务升降或功过奖惩的依据,考课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对官吏道德品行和任职能力的四项基本要求,包括“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实为从政任职的基本条件。“二十七最”是对27种不同部门及不同岗位的业务考核要求,作为考课官吏的具体任职标准。
3.致仕制度。 致仕即官吏退休制度,致仕年龄一般为70岁。按照致仕程序的规定,五品以上官应向皇帝上表请辞,六品以下官则通过吏部及尚书省奏请皇帝批复。官吏致仕后,根据身份、级别的高低及贡献大小,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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