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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宋朝行政立法

关键字: 时间:202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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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行政立法

  (一)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北宋初年,为了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控制,在三省六部之上增设“二府”、“三司”。中书门下掌行政,枢密院掌军事,对其称“二府”;

  “三司”由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构成,掌工商禁榷、财政、民政等事务。神宗元丰年间改革官制,裁撤中书门下,事归三省;

  裁撤三司,事归户部,恢复了三省六部制的管理体制。 地方实行路、州(府)、县三级制。

  路为中央派出机构,统称监司,其职权一分为四:

  (1)经略安抚使,俗称帅司,掌军事、防务等;

  (2)转运使,俗称漕司,掌财赋、漕运等;

  (3)提点刑狱使,俗称宪司,掌司法、监察;

  (4)提举常平使,俗称仓司,掌仓储、市易等。路下设州,京都及陪都等重要地区设府,军事要地设军,矿区设监;州、府之下设县,直接管理基层政务。

  (二)官吏选任与考课制度 宋朝官吏选任制度,仍以科举取士为主要形式。但与唐朝相比,科举制变化较大。

  (1)增加殿试,将科举考试分为三级。

  (2)扩大录取名额,减少门第限制,广泛吸收各阶层人士。

  (3)科举考试一经通过即可直接任用,不必再经吏部加试。

  (4)首创防止科考舞弊的糊名(弥封)法、誊录法及回避制等,使科举制度更为严密。除科举制外,恩荫制度也非常盛行,许多勋贵子弟依靠父兄权位进入仕途,这也是造成宋朝冗官冗员、吏治败坏的一个重要原因。 宋朝为了防范官吏专断擅权,实行官、职、差遣制度。官只表示官阶品级和俸禄待遇,并不执掌实际职权;

  职是文官的加官虚衔,属于荣誉称号;

  差遣才是实际职务,执掌职事权力。差遣原本只是一种临时任职方式,宋朝将其作为正式任职制度,反而使官、职名号与实际职务相脱离,成为名义性的虚衔,结果导致官僚队伍臃肿庞大,政治体制杂乱无章,影响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宋朝的职官考课制度实行考任制,每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武官五年一任。京朝官由审官院考课,州县地方官由考课院考课。考课标准为“四善三最”,“四善”与唐朝相同,“三最”分为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等三个等级。

  考课方式涉及两项内容:

  (1)磨勘制,即定期考核政绩,按资历决定升迁;

  (2)历纸制,按日常考勤登记及功过记录决定升降。

  (三)监察制度 宋朝仍以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宋朝非常重视监察御史的选任,一般要求从两任知县中选任,而且宰相不得举荐御史人选,宰相亲故也不得担任御史职务。御史的任命须经皇帝批准,御史按规定每月须奏事一次,称为“月课”;

  御史监察可以“风闻弹人”,不必有真凭实据。 北宋仁宗明道年间增设谏院,置左、右谏议大夫,与御史台合称“台谏”,共同承担监察朝廷得失、中枢决策及官员任免等职责。 地方设置路一级监司机构,以提刑按察使监察巡按下属州县。各州设置通判一职,号称监州,负责监察本州地方长官。此外,皇帝还往往直接派钦差特使“走马承受”,巡按监察地方官员,形成了一套中央直接控制的地方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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