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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民事立法
(一)不动产买卖契约
1.先问亲邻,即不动产物业的出售,房亲、四邻有优先购买权。
房主应按法定顺序依次征询:“先问房亲;
房亲不要,次问四邻;
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但卖家不得“虚抬价钱”,买方也不故意压价。
2.输钱印契,即买卖双方必须订立契约,按规定缴纳税费,由官府审验备案,并加钤官印。
3.过割赋税,即订立买卖契约时,必须将附着于田宅物业的赋税一并转移过割给买方,防止产去税存。
4.原主离业,即买卖交易完毕,卖方须履行契约,按期退离原有物业,完成交割行为。
(二)典卖契约 “典卖”原指“典”与“卖”两种不同性质的契约,“典”指典当,属于活卖,物主可在约定期间赎回标的物;“卖”属于绝卖,标的物的所有权随买卖关系而转移。宋朝典当活动盛行,人们也常用“典卖”代表典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典卖契约的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基本相同而略有差异。
一是家长行使典卖权,即子孙卑幼无权处分财产;
二是先问亲邻;
三是订立契约;
四是严禁一物两典;
五是规定了回赎时效。
(三)财产继承 首先,一般财产继承仍沿用诸子均分制,遗腹子及与生父注于同户籍的非婚生子也享有同等继承权,未注入同户籍的别居子女或妻妾则无继承权,南宋法律允许在室女享有其兄弟继承份额的一半财产。
其次,无男性子嗣的户绝财产,除用作丧葬费的支出外,其余可由在室女全额继承。而出嫁女只能继承三分之一,其余份额入官;
无女者归近亲,无近亲者入官。户绝无子也可立嗣,夫亡妻在,立嗣从妻,称为立继,继承权与亲子相同;
夫妻双亡,立嗣从近亲尊长,称为命继,只能继承财产的三分之一。
最后,国内死亡客商财产,有近亲随行者,任由其继承或收管;
无近亲随行者,暂由官府保管,其父母、妻儿等法定继承人须持官府公文前往认领。外国死亡客商财产,由其海外直系亲属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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