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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宋朝刑事立法

关键字: 时间:202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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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刑事立法

  (一)刑罚制度 宋朝仍以五刑制度为基本刑罚体系,其刑罚制度的最大变化是创立了折杖法,并在五刑之外增加了一些酷刑。 《宋刑统》在《名例》篇的《五刑》门下新增“折杖法”,将笞杖刑折为臀杖,减少了杖数;

  将徒流刑折为脊杖,徒刑者杖后不再服劳役,流刑者杖后不再流放。折杖法变相减轻了刑罚制度,有助于缓和紧张的阶级关系和社会矛盾。但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之类的重罪不适用折杖法,因而并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特别是在五刑及折杖法之外,宋朝还增加了一些酷刑,复活了某些肉刑,例如刺配、凌迟等。

  (二)重法地法 重法地法是将某些特定地区划定为重法地,对在该地区犯有特定罪行者适用重法,即从重处罚。由于重法地法主要针对强窃贼盗及其窝藏者,故重法地法也称盗贼重法。 仁宗嘉祐六年(1061),“始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首先将北宋都城开封府及其所辖各县划为重法地,对在该地区犯有“盗贼”罪者及其窝藏者适用重法。第二年,正式颁布《窝藏重法》,又将重法地的范围扩大到开封府相邻四州地区。

  英宗治平四年(1067),下诏重申《重法》:

  凡在重法地捉获强劫盗贼,不论是否当地居民,即使实施于本次立法之前,也一律适用重法。 神宗熙宁四年(1071),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了重法地的范围,不仅陆续将全国24路中的10余路地区扩大为重法地,而且在“虽非重法之地”犯有“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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