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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元朝民事立法

关键字: 时间:202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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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民事立法

  (一)烧埋银 烧埋银是元朝法律的一项很有特色的规定,针对杀人或伤人致死案件,在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并征烧埋银50两给予被害人亲属,属于支付丧葬费之类的损害赔偿。

  (二)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元朝针对不同民族的蒙汉居民,根据其不同的风俗习惯和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婚姻制度。蒙族人允许一夫多妻,汉人禁止“有妻更娶”。蒙族人实行收继婚,即父、叔、兄等身亡后,允许其子收庶母、侄收叔母、弟收嫂等;

  而汉人则不适用这一制度,“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即禁止男女亲属之间乱伦。 关于婚姻关系的成立,元朝法律规定婚书为必备要件。男女成婚必须订立婚书,否则婚姻关系无效。此后的明清时期,虽然一般也有婚书的要求,但已不是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元朝法律对媒妁加强规范化的执业管理,必须是经过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推荐保举的“信实妇人”才能从事媒妁业务,因而有职业化的趋势,并对后来的明清时期有较大影响。 关于继承制度,蒙古人与汉人有很大差异。蒙族习惯由幼子继承父业,后来受到汉族法律影响,兼采诸子均分制,但诸子之间的继承份额仍不均同。户绝之家,女儿和寡妇都享有一定条件的继承权。倘若寡妇改嫁或离异妇女,则丧失从父母家获得财物的继承权,不能从夫家带走任何财产。而在元朝以前,妻子从父母家获得的财产是不在诸子均分之列的。元朝这一规定也直接影响到明清法律,表明元朝以后出嫁妇女在夫家的地位及其财产继承权进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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