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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司法制度的变化

关键字: 时间:202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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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领事裁判权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是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被告时,不受中国法律和中国司法机关管辖,而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它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是鸦片战争后清朝丧失司法主权的重要标志。 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始于1842年9月24日正式签订的中英《江南善后章程》。根据条约第7条规定,英国开始在中国通商口岸攫取领事裁判权。1843年7月22日,中英双方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明确规定,凡中国人和英国人在通商口岸“交涉诉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照办”,将前一条约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同年10月8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补充规定,英国人违背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也要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人“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又将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内地。1844年,中美签订的《望厦条约》进而规定,美国人与美国人,美国人与其他外国人,如在中国境内发生法律纠纷时,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更是把领事裁判权推广到中国境内各个地区。此后,俄、法、日、德、比等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法英、美,先后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直至1943年才经过南京国民政府交涉而终止。

  (二)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是清廷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会审公廨制度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夏礼向上海道提出,在租界内组织一个中国法庭,审理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为被告人以外的一切案件;

  对享受领事裁判权国家人民利益的案件,有关国家领事得派员陪审。上海道接受建议,报送总理衙门审批通过。 1868年,上海道与英、美领事颁行《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正式确立会审公廨制度。根据章程规定,凡属中国人(不为外国人服务或受雇)之间的诉讼,由委员审判;

  中国人与外国人的诉讼,如有外国人出庭,由委员和外国领事会审;

  如有为外国人服务或受雇的中国人出庭,由委员审判,外国领事观审;

  如中国人反诉外国人,由委员审判,外国领事陪审;

  外国人是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公民,公廨无权处理。这个由清政府出钱、出人设立在租界内的审判机关,实际是一个为外国人维护诉讼权益的工具。继上海之后,武汉、厦门等地也先后设立了会审公廨。外国领事通过逐步扩大会审权、观审权和陪审权,最后把持了会审公廨的主审大权,使会审公廨制度成为中国丧失司法主权的又一重要标志。

  (三)司法机关的调整

  1、司法行政机关。1906年,清廷进行官制改革,将刑部改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兼有复核大理院和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死刑案件、核定秋审与朝审案件等的司法权。次年,改各省提刑按察使为提法司,管理各省司法行政事务,并监督审判、调度检察等。

  2、司法审判机关。中央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京师和地方各省设高等审判厅,京师、直隶府和直隶州各设一所地方审判厅,各县设初级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

  3、检察机关。在司法机关的改革过程中,分别在地方各级审判厅内设立同级检察厅,大理院设立总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

  (四)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确立司法独立原则。 1906年12月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分民刑事诉讼案件。

  3.建立律师制度。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 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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