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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刑事立法
(一)《暂行新刑律》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上台后,由于来不及制定新的刑法典,便下令将清末制定的《钦定大清刑律》稍作修正后颁布施行,称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它并未改变《钦定大清刑律》的结构内容,只进行了两方面的修订:
(1)取消了原来附在《钦定大清刑律》之后的《暂行章程》5条;
(2)删除或改正了一些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内容和用语,主要是删掉“侵犯皇室罪”一章和维护皇帝特权的条款,将“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恩赦”改为“赦免”等。
(二)单行刑事法规 北洋政府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数量众多,主要有《戒严法》、《治安警察条例》、《预戒条例》、《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惩治盗匪法》、《私盐治罪法》、《陆军惩罚令》、《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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