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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关键字: 时间:202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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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由国民党议员主导的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11章113条。因在天坛祈年殿起草,俗称“天坛宪草”。其突出特点是坚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原则精神,继续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肯定责任内阁制,扩大国会权力,限制总统任期,防止袁世凯专权。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由袁世凯解散国会后一手包办组建的约法会议起草,共10章68条。

  它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别:

  (1)以个人独裁取代民主共和制度,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

  (2)以总统集权制取代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

  (3)以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代国会制,又由总统指定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

  (4)限制性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及义务,将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限定在“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的范围内。

  (三)《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1923年10月5日,直系军阀曹锟收买国会议员,利用“贿选”成为大总统。为了掩盖这幕政治丑闻,曹锟指使国会仅用数日就拼凑出《中华民国宪法》,于10月10日就任大总统当天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共13章141条,但并未正式实施。由于它是曹锟为掩盖“贿选”丑闻炮制的,故俗称“贿选宪法”或“曹锟宪法”,具有一些突出特点:

  (1)内容混杂。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参照其他立宪内容临时拼凑而成,缺乏整体的系统性和逻辑性。

  (2)形式民主。鉴于此前两次复辟帝制失败和贿选丑闻影响,它在形式上被迫规定了一些民主内容,如坚持“统一民主国”和“主权在民”原则,肯定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和议会制等组织形式,禁止修改国体之议题。

  (3)地方分权。为了平衡中央与地方各派系军阀之间的关系,允许各省拥有一定自治权,确立了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政治体制,并允许各省依据宪法制定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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