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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民商事立法
(一)“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清末及北洋政府修订法律时,曾经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分别编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和《大清商律草案》两个部门法典。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决定编纂一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内容一并编入民法债编;其他不宜合并的内容,分别制定单行商事法规,而不再制定独立商法典。这一编纂方式受到了苏联及瑞士民法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不再制定统一的商法典,而是通过颁布大量单行商事法规对不宜编入民法典的商法内容加以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银行法。
(2)交易所法。
(3)票据法。
(4)公司法。
(5)海商法。
(6)保险法。
(7)破产法。
(二)《中华民国民法》
1.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内容一并编入民法债编,其他不宜合并的内容分别制定单行商事法规,而不再制定统一的商法典。
2.吸收更多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原则,愈加注意继受法与固有法的结合。例如,在法典编目上,将原来第二编的“债权”改为“债”,表明法律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而不单单保护债权人;
在结婚的法律效力上,采用仪式制,而不采用登记制;
在家庭关系和继承制度上,取消嫡子与庶子的区别,废止宗祧继承制度,子女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不再认为妻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
3.肯定习惯的法律效力。该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而相当一部分具体的民事习惯,实际已作为固有法的重要内容而被吸收到该民法典中了。
这部分内容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纳入法典之习惯,如“买卖不破租赁”的习惯;
另一种是间接援引的情况,即法律并不直接规定习惯的具体内容,而是在某些情况下规定遵从习惯。
4.采取社会本位主义原则。特别是债编,通篇贯穿着注重社会公益的精神。
5.保留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部分内容。例如,该法仍然确认以夫权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夫妻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规定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妻子冠以夫姓、子女从父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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