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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 1947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宣布,对国民党人员采取区别对待方针,“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可见,这一时期在刑法立法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原则。这对分化瓦解敌人,争取多数、反对少数,教育罪犯本人、争取罪犯亲属,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主要罪名
1.战争罪。《惩处战争罪犯命令》规定,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及战犯,务必抓获归案,依法严办。
2.反革命罪。严加惩处和管制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土匪是国民党残余势力,对罪大恶极的匪首依法严厉镇压;镇压地主恶霸;肃清政治土匪(国民党残余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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