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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法定性。
即事先以成文的实体法律形式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派生原则: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
(1)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
(2)法律必须用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
(3)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4)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事后法(法不溯及既往)。
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
(1)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
(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
(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
(4)事后提高法定刑;
(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3、禁止任意解释。此原则包括禁止有罪类推解释和排斥任意司法解释。
(1)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即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解释为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所包含的行为,或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禁止类推解释的要求经历了由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到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过程,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是允许的,即表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刑罚事由等的类推解释。
(2)排斥任意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应当不超越立法者的本意,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二)明确性。
即刑法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应当明确规定。这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的本来含义。具体包括两方面含义:
1、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
2、刑事责任明确,主要是法定刑明确。由此派生出一个原则:禁止绝 对不定期刑原则。
绝 对不定期刑是在法律中完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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