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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关键字: 时间: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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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构成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坚实基础,无犯罪构成论,罪刑法定主义就成为一个空洞的法律术语。一般认为犯罪构成理论,始于德国的贝林格(六分法),经过迈耶(三分法)、麦兹格等人的继承和发展,现在形成比较成熟的犯罪构成三分制理论,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1、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

  主体(自然人、法人、特定身份)、客体(行为对象、法益)、行为、行为状况(手段、方法等)、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仅包括对构成事实的认识)或过失(仅包括对客观注意义务即社会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2、违法性(有无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法定职务行为等

  3、有责性:

  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责任的故意(不法意识)与过失(主观注意义务)、期待可能性(当时期待其行为合法的可能性)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只有对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或包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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