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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变化
1.领事裁判权(2010年非法)
领事裁判权确立《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和《虎门条约》之中。
2.基本内容
(1)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2)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不得过问;
(3)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
(4)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3.评价:
(1)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领事裁判权制度也是外国侵略者在中国逞凶肆虐、走私贩毒、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
(3)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肆意侵害中国人民生命财产、镇压 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4.会审公廨
(1)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 1864 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2)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案,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是无约国人,也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
(3)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也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延伸。在领事裁判权之下的被告主义也被突破,甚至是纯粹中国人之间的案件都由外国领事观看并操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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