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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考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治考察结论为不合格:
1、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2、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3、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4、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5、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6、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7、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8、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9、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10、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1、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1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
1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5、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17、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18、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20、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1、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的;
22、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23、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考生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的政治考察结论为不合格:
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4、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的;
5、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于报考涉密性较强的特殊公安学科的考生,参照公安机关涉密要害职位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从严开展政治考察工作。
四、考生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考生的家庭成员因第二条第一项行为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考生的政治考察结论为不合格。
五、考生的家庭成员指其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其中:父母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